为贯彻中央、省委、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,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,加强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,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,咸宁市决定开展2022年事业单位“引才专列”活动,全市47家事业单位面向全国“双一流”重点高校引进人才243名,其中湖北省鄂南高级中学(简称“鄂南高中”,学校简介见附件1)招聘16名教师。
一、引进条件
二、招聘岗位及名额
高中语文教师2人、高中数学教师2人、高中英语教师2人、高中物理教师2人、高中化学教师2人、高中生物教师1人、高中思想政治教师1人、高中历史教师1人、高中地理教师1人、高中体育教师1人、高中信息技术教师1人。
具体岗位条件详见附件2 《鄂南高中2022年“引才专列”招聘计划》。
三、报名和资格审查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报名,采取线上报名和资格审查的方式,考生将附件3《咸宁市2022年“引才专列”事业单位报名表》真实完整填写后,连同“资格审查”材料(报名和资格审查须提供以下材料:本人身份证、学历证、学位证、职称证、学生证、执业资格证等与岗位要求相关证件;在职人员参加应聘的,需由所在单位同意,并出具书面同意报考证明;以上材料均以电子照片或扫描件形式呈现,均以“岗位代码+姓名”命名)发送到指定邮箱:xnsyczl@163.com,联系电话:市人社局事业科0715-8235950,市人才服务局综合科0715-8235990。
同步将以上《咸宁市2022年“引才专列”事业单位报名表》及“资格审查”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:86521844@qq.com,鄂南高中联系人:李老师,联系电话:15997929877或刘老师(13807248066)
报名截止时间:2022年5月29日(周日)12:00
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:5月29日(周日)8:30--12:00,华中师范大学佑铭体育馆
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,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。报名时,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,如实填写有关信息,并对填报信息和提供材料负法律责任。
经资格初审合格方可参加考试,对考生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聘全过程。
四、考试
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,总成绩=笔试×40%+面试×60%,笔试成绩、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实行百分制。
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公共基础知识、政策理论水平、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、文字表达能力。依据笔试成绩岗位排名由高到低,按照与各招聘岗位招聘人数3:1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,达不到3:1的所有笔试考生全部进入面试。博士直接进入面试,且不计入3:1的比例人数。
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、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能力。
总成绩并列情况下依次按照学历高者优先、面试成绩高者优先、有工作经历者优先。
笔试时间:2022年5月29日13:00—14:00,笔试地点:华中师范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。
面试时间:2022年5月29日16:00,面试地点:华中师范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。
根据各岗位总成绩排名,按1: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。对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比例等于或小于1:1的岗位,实行面试成绩合格线控制。
五、体检考察
体检、考察工作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负责。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,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。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,可以复检,复检只能进行一次,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,费用由申请方承担。
考察突出德才素质,重点对其思想政治素质、道德品行、能力素质、学习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考察。
考察过程中,应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严格复审。
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放弃出现岗位空缺的,招聘单位可根据需要按总成绩依次递补。
六、公示和聘用
体检、考察结束后,招聘单位根据考生总成绩、体检、考察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,经主管部门审定后,原则上一周内分别报市、县人事管理综合部门备案,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,经市(县、市、区)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,办理事业单位进编和聘用手续。
被聘人员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,取消聘用资格,招聘单位可根据需要按总成绩排名递补人员,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相关事宜和手续。
七、管理及待遇
1.工资福利。聘用到咸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,按照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实行岗位管理,执行国家、省、市和县规定的工资政策。
2.生活补贴。对聘用到事业单位的毕业生,以博士每人每月3000元、硕士每人每月1500元、本科生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,连续发放3年。
3.服务保障。引进人才住房、配偶工作、社会保障、户口等方面,在政策范围内优先照顾。在咸宁暂时没有自住房的,可按规定申请人才公寓或公租房。鄂南高中校内提供教师周转房。
八、防疫要求
应聘人员应当自觉服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、有关要求,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,按要求出示“健康码、行程码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”,体温低于37.3℃者才能进场。不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防疫工作安排的,取消应聘资格。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规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附件